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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利物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见






西交利物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为2021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


【详情请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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